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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處辦事程序 |
來源:石家莊市勞動就業服務局 時間:2008/10/24 15:53:15 閱讀次數:509 |
一、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一)失業保險登記: 1、受理審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市失業保險處應當即時受理。 2、發放登記證: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繳費單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3、建立參保單位信息:對符合條件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繳費單位,依據《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的內容,建立單位管理基礎信息,建立繳費單位失業保險管理代碼。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提出補報材料的要求,并明確再次申報的時間。 (二) 失業保險變更登記 1、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3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保險管理處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并提交申報材料; 2、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表,并由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市失業保險處審核后,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3、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需做更改的,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按更改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失業保險注銷登記 1、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30日內,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3、經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核準,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二、失業保險費征收 1、繳費單位在每月三日前,報送《失業保險繳費申報表》、《參加失業保險單位職工基本情況表(增、減)表》,由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核定繳費單位的職工工資總額,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繳費單位的應繳費金額。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繳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當繳費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2、繳費單位必須在每月十日前到稅務部門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經辦機構每月五日完成單位申報審核后,及時錄入單位繳費申報和變更數據,生成《參保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臺帳》。 4、經辦機構生成當月應繳數據匯總信息,并向稅務部門及本機構財務部門提供應繳數據匯總信息;對未按時足額交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催收失業保險費。 5、每月下旬稅務部門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完稅稅單第六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單位繳納保險費記錄進行確定實繳,分配個人繳費記錄。 三、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與待遇審核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1、失業人員持本人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1、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按月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指定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按月將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劃入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個人帳戶。 2、一次性支付失業保險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持申報材料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一次性申領手續。 3、住院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4、失業人員生育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5、醫療保險費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向市失業保險處提出書面申請;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管理處開具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憑繳費證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6、死亡喪葬費、撫恤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事業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7、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處據實核定。 四、失業保險稽核 1、實施稽核前,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應打印生成《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年度匯總表》,掌握被稽核單位的參保繳費情況,并提前3日向被稽核單位發出《稽核通知書》,通知單位準備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參保個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情況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稽核人員(2人以上)到被稽核單位進行工作時,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并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填寫《失業保險稽核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注明拒簽原因;認真稽核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3、稽核人員對稽核單位完成稽核任務后,填寫《失業保險稽核報告》向本機構的領導報告稽核情況,請領導批示意見。 對于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單位,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應當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開具《稽核意見書》,告知其稽核結果; 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失業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并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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