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費申報審核
失業保險參保單位應當在每月3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失業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后,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審核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資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作出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通知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復并通知本人。
(三)失業保險金發放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為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領取通知后,憑本人身份證明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憑單證到指定銀行支取。
辦公地址: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失業保險處,裕華東路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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