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
市屬全部國有、集體、股份制和民營企業,均應實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二)內容
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市勞社〔2004〕121號文件精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制訂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樣本),參考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訂的《工資指導線》的有關規定。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確定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和年人均工資水平。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審核。并將全部參加談判工作人員的有關資料同時上報備審。
(三)審核
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審核、簽審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