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城管、企業主管部門對自謀職業的失業職工、下崗職工要在政策和所需場地、攤位、設施、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經勞動部門認定的失業職工和企業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第三產業經營服務活動或到區、街道組織的“生產自救一條街”場所從事個體或合伙經營活動,工商行政部門優先辦理營業手續,并經工商、稅務部門核準后,在一年內免征各種稅費。
2、失業職工自謀職業或到私營企業就業的,由失業保險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終止失業保險待遇。企業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到鄉鎮、私營企業就業,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企業按我市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標準發放一次性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不再保留職工身份。 3、失業職工和企業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到鄉鎮、私營企業就業,凡繼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上述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