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85%發給,具體標準為:
1、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不滿五年的,每月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5%;
2、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滿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月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5%;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以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為計算依據。
(三)時間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年限確定:
1、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領取期限為三個月;
2、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期限為六個月;
3、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期限為九個月;
4、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期限為十二個月; 5、滿五年起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從第十三個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資的75%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