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石辦發〔1996〕23號文件規定,處理群眾來訪事項實行“兩級處理、三級終結”辦法,即信訪人的初訪事項應向直接歸屬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企業、事業單位反映;對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單位處理不服的,可持初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到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反映;對二級處理不服的,可持二級處理機關出具的答復意見到本局申請復議。在接到第三級復議意見書后,來訪人應服從處理決定,終止上訪活動。
市勞動局對來訪事項進行復查,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閱二級處理機關出具的書面答復意見,聽取來訪人要求復查的理由;對未經二級處理的,應告知其逐級反映,對反映二級處理機關負責人問題的,應直接受理。
(二)組成復查專案組。對需復查的一般性來訪一項,由本局工作人員組成專案組進行復查;對涉及群體性來訪事項,由局領導直接或牽頭進行復查,信訪部門予以協助。
(三)經復查確認原辦理機關或單位的處理意見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并書面答復來訪人,教育其服從兩級處理決定;確認原辦理機關或單位處理不當的,應當做出處理決定,責成有關機關或單位限期落實處理意見。
(四)復查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日。辦結之后應作出書面復查決定,并向走訪人宣告此案終結。對涉及群體利益來訪事項的復查意見,在宣告終結前,向市信訪局通報案情,并分別征求省信訪局或省勞動廳意見,然后向來訪代表宣布終結意見。
(五)經過市級職能部門或信訪部門復查宣告終結后,上訪人對復查處理意見仍不服的,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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