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工資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四)因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集體福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曖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等福利待遇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五)因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職工在職期間參加各類專業學校和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的規定及有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發生的爭議;
(六)因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與衛生、女職工勞動保護,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等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七)因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職工調動轉移工作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八)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