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程序,參加仲裁活動,并受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該單位的職工,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各種所有制企業;“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等全體人員。
(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這里的“勞動者”包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
(三)個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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