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一年 勞動糾紛呈新特點 |
來源:河北新冀人才網 時間:2009/5/19 9:15:17 閱讀次數:620 |
典型案例背后的勞動爭議新特點
2009年5月,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一周年,在該法實施后,各地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出現了一些典型案例,并能從中看出當下勞動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
合同終止與解除
孫祥在某公司已經工作了10年。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孫祥仍然在公司上班,還被任命為生產部經理。
2007年8月21日,一紙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讓孫祥驚愕不已。
合同上寫道:根據《勞動法》規定,你與我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
雙方協商無果,后經勞動仲裁裁決,認定公司應撤銷向孫祥下發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公司不服仲裁,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雙方雖然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依然存在,視為勞動合同延續,續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2007年8月21日,公司單方作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時,雙方并不具備終止合同的情形,故該公司作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的形式要件不合法,據此判決予以撤銷。
日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北京市順義區法院法官劉宏艷認為,合同到期,未續簽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想解除合同,一般慣用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因為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一定要分清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法律特點。
內部規定效力
2001年8月1日,張軍與某玩具廠簽訂10年的勞動合同。
2008年1月5日,張軍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廠方作出“關于解除張軍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送達給張軍的父母簽收。廠方作出處理的依據是《玩具廠職工獎懲規定》:“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的,單位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之后,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張軍不服企業的處理決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撤銷決定、支付生活費、補交社會保險。
張軍的理由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刑事拘留不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企業規定違法。
企業稱,《玩具廠職工獎懲規定》經過職工代表討論,聽取了工會意見,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反映了民主意愿。
仲裁機構認為,《玩具廠職工獎懲規定》經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屬合法有效,依法駁回張軍的請求。
張軍未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律師馬振國認為,企業規定是企業內部的“法律”,是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用工自主權的規章保障。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說,但關鍵是如果內部規章違法,如何看待企業規章的效力。本案中,企業規章與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內容不一致,應認定企業內部規定的該條款無效。 籌備中公司的責任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獲得有關部門批復后開始籌建。公司發起人同意按各自的持股比例支付成立之前發生的前期開辦費用。
之后,籌備組與張某等56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每月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
但公司在籌備中因個別發起人未支付開辦費用,籌備組開始拖欠工資,與張某等人發生糾紛。
張某等人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庭審理后,支持了張某等人的申訴請求:公司的發起人向張某等人支付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未報銷費用及社會保險費。
公司發起人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日前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籌備組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據有關部門的復函,公司處于籌備期,籌備組與張某等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狀態。張某等人為籌備組付出勞動,理應獲得報酬。依據法律規定,企業不能成立,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發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法官戴怡婷、王紅認為,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公司法》僅在發起人責任一節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立時債務的歸屬,《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對設立中公司是否能夠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亦無明確規定。
此案的判決是這一領域為數不多的典型判例之一。只要勞動者與公司發起人合伙體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發起人就應該承擔連帶支付義務。
競業禁止
程剛與 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公司提供的《關于執行<中國科學院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的保證書》上簽字承諾:“……保證在調離公司兩年之內不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行業,如有違反,自愿接受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承擔法律責任!
程剛工作一段時間后,以出國進修為名向公司提出辭呈。一年多后,程剛回國來到B公司任職。A公司與B公司為同行業企業,兩公司的業務均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日前,A公司在得到程剛在B公司就職的信息后,訴至法院稱,程剛多年在我公司工作,掌握公司技術秘密、價格體系、渠道政策、客戶關系等商業秘密,且違反了其在保證書上的承諾。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與程剛終止勞動關系;程剛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并與B公司連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250萬元。
法院認為,程剛應該為不履行競業禁止義務進行適當賠償。A公司雖然提出了賠償經濟損失250萬元的請求,但是本糾紛的產生與A公司在與程剛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時,沒有對其明示競業禁止補償費有關,故應減少賠償數額。B公司在錄用程剛時,未盡誠信審查義務,具有不正當競爭的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
|
|
河北新冀人力集團
醫保咨詢:0311-86999060
養老咨詢:0311-86999060
檔案咨詢:0311-86999056
職稱咨詢:0311-86999052
項目咨詢:0311-86999056
地址:石家莊市四中路16號中國盒子
商務樓A座5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