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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
來源:河北新冀人才網 時間:2009/5/26 9:02:51 閱讀次數:495 |
案情
2009年2月,原告李某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向某離婚。案件審理中,原、被告對雙方名下的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爭執不下,被告請求分割。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已向社保局繳納了養老保險費40000元,被告李某已向社保局繳納了養老保險費15000元。原、被告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
裁判
原、被告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原、被告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尚不能領取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因此,不應直接分割養老保險金,也不能待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分割養老保險金。但考慮到雙方所繳養老保險費差距較大,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將原告已繳納高于被告的養老保險費25000元按平等原則予以處理,由原告補償給被告差額款12500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較為少見的離婚案件,原、被告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能否進行分割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其養老保險金的取得以職工已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為前提條件,職工按規定逐月向社保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具有工資屬性。
實踐中,職工也多數是用工資繳納的。因此,無論是事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還是退休后才開始領取的養保險金均具有工資屬性,依法應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法院認定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疑是正確的。
其次,根據現實狀況,養老保險金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二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三種是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由于三種情形差異較大,審判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1、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2、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于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給審判帶來了麻煩,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本案中,法院判決原告給被告補付差額款12500元,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屬個人的專屬性原則,無疑是恰當的。
3、一方已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取得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其難在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其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不能直接根據已繳養老保險費的數額進行分割,可操作性差。
筆者認為:一般來講,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大于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可根據雙方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差額,判決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給未取得養老保險金的一方補付差額。但審判實踐中也有例外:未開始領取保險金的一方已繳保險費額高于已開始領取保險金的一方所繳納保險費額時,可按本文案例的處理辦法補付差額款。以體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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