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與一女職員簽訂合同期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現公司因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發給該女職員《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該女職員也在通知書回執單確認簽字,但該女職員于2006年6月20日告知公司她本人懷孕,要求公司延續勞動合同,現本公司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且終止后是否需要賠償該女職員,若需賠償該如何賠付?
另:就上述問題,公司與該女職員協商,隱瞞其懷孕事實,推薦該女職員到另一公司就職,但該女職員不同意(事實上從6月底開始該女職員已經在該公司上班),請問原公司是否需要賠償該女職員?
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李迎春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的安全、健康及就業權利也有專門規定。勞動部也明確規定女職工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三期”屆滿。因此,你公司不能解除或終止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當然,如果該員工同意解除,則你公司可與該員工協商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