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我市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為合理地向各級醫療機構分流患者,按醫療機構的級別分別制定了不同的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每年調整一次,2003年度的起付標準為:
(1)在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500元、退休人員為350元;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650元、退休人員為500元;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850元、退休人員為700元。
職工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醫療費超過起付標準的,其起付標準在所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基礎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標準最低不低于200元。
(2)白內障門診超聲乳化術、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臟器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反應藥物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年度計算,執行二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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