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轉發《關于對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五年過渡期內養老金待遇差計算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五年過渡期內養老金待遇差計算問題的批復》(冀人社字〔2010〕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對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五年過渡期內
養老金待遇差計算問題的批復
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五年過渡期內養老金待遇差計算問題的請示》(石勞社〔2009〕14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個人賬戶補償金問題。根據冀勞社辦〔2000〕127號文件和相關規定,個人賬戶補償金應列入五年過渡期內待遇差計算時按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二、關于預發工資性補貼問題。根據冀人社辦〔2009〕93號文件和冀財預〔2007〕81號文件規定,預發工資性補貼暫不能列入五年過渡期內待遇差計算時按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三、轉制后解除勞動關系從事靈活就業在五年過渡期內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可以享受事轉企五年過渡期內待遇差補貼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