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實施意見(試行)》出臺
日前,《石家莊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項目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研究通過,并開始執行。根據《意見》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石家莊將把績效工資納入參保單位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納入繳費基數
《意見》規定,在職人員繳費工資項目的調整。從20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納入繳費基數,在職人員需按新的工資總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未納入績效工資但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各種津補貼及獎金等。
參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統籌支付項目的調整。根據規定,實行績效工資后,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統一規范為離休人員補貼和退休人員補貼。從2011年1月1日起,規范后的離退休人員補貼納入統籌支付項目,由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離退休人員項目包括:基本離退休費、離退休人員補貼、勞模榮譽津貼、教(護)齡津貼、部分離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的每年1—2個月生活補貼、護理費、交通費、養老保險津貼、喪葬費、回民補貼等。
機關人員繳費基數隨工資調整
從2011年1月1日起,機關及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參保工作人員,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工資制度改革后確定的工資總額。離退休人員也相應按調整后的項目發放。發放項目為:基本離退休費、離退休人員補貼、勞模榮譽津貼、部分離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的每年1—2個月生活補貼、護理費、交通費、養老保險津貼、喪葬費、回民補貼、警銜津貼等。
自謀職業人員繳費基數相應調整
《意見》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自謀職業人員,參照《石家莊市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暫行辦法》,按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調整繳費基數,已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也相應調整并由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支付。
實行雙基數繳費的離退休人員的繳費,按照調整后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及離退休人員補貼總額納入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由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