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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
來源:河北新冀人才網 時間:2008/10/24 14:32:22 閱讀次數:2291 |
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月就應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具有視同繳費年限。而對于1986年10月以前有效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其中退伍士兵、下鄉知識青年招錄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軍齡、下鄉期間視作繳費年限。臨時工轉招勞動合同制職工后,按照規定接續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現工資、現比例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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