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本市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且按醫療機構的級別區分。起付標準每年調整一次,2001年度起付標準為:
(1)在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500元、退休人員為350元;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650元、退休人員為500元;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時,在職職工為850元、退休人員為700元。醫療機構未評定級別的,參照基本標準相同的醫療機構級別執行。職工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醫療費超過起付標準的,其起付標準在所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基礎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標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門診透析、白內障門診超聲乳化及臟器官移植后門診使用抗排斥反應的藥物所發生的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年度計算,執行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 |